A:
您好:
公司原本採曆年制特休計算,其特休給假本來就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週年制)的規定,而當勞工離職時,在特休計算上公司一般也會回歸到週年制進行特休檢視,亦即以勞工的到職日來進行特休計算。
依您來信所述,於111/1/28離職:
採週年制計算,您於110/7/13日已經取得18日之特休;
採曆年制者,則在111年1月1日起,您可以取得18.4日的特別休假,此18.4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12年的18日特休中的其中9.6日及繼續工作滿13年之19日特休的其中8.8日特休,因為您欲於111年1月28日離職,故工作未滿19年,此8.8日部分特休無法取得,僅取得其中的9.6日特休,如您特休未休,公司應給付特休未休之金額。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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