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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职特休未休折現

離职特休未休折現


鄭OO 發問於 2022-01-04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於98/07/13-111/01/28在职;於111/01/28離职;公司於111/01/03方公告特休改為周年制;那麼111/01/28離职公司是否应給付特休未休金額?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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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原本採曆年制特休計算,其特休給假本來就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週年制)的規定,而當勞工離職時,在特休計算上公司一般也會回歸到週年制進行特休檢視,亦即以勞工的到職日來進行特休計算。

依您來信所述,於111/1/28離職:

採週年制計算,您於110/7/13日已經取得18日之特休;

採曆年制者,則在111年1月1日起,您可以取得18.4日的特別休假,此18.4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12年的18日特休中的其中9.6日及繼續工作滿13年之19日特休的其中8.8日特休,因為您欲於111年1月28日離職,故工作未滿19年,此8.8日部分特休無法取得,僅取得其中的9.6日特休,如您特休未休,公司應給付特休未休之金額。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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