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台端所指的品牌皆屬國際且國內同樣知名的商標,即使販售國際精品的紙袋而非精品本身,且為真品平行輸入,但仍要留意商標法以下的規定::
商標法第 70 條第3款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而台端雖然只販售紙袋,但依常情,購買紙袋者其目的即包括為了包裝精品而轉售之用,買方也有可能屬於未經授權而販售國際精品,因此台端有該當明知商標法第68條所謂侵害商標權之虞的可能性,在本案,也就是同條第1款之規定: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綜合以上的說明,台端販售國際精品紙袋的行為,可能構成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依商標法,其法律效果如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人依商標法第69條第3款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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