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三年前因有財務上的問題,向互助社借款一筆資金,有寫借據,後來因經濟上的問題遲遲未按時還款,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而我當時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這樣代表支付命令執行名義已確定?但從那之後,互助社並未採取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也未向法院申請對我強制執行,從支付命令到現在已超過三年,想請問: 1.支付命令是否有效期規定?比如未於一定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而失效,需重新再次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2.互助社現在可以直接依三年前的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對我強制執行嗎? 3.若互助社往後都未對我採取任何法律程序,依民法消滅時效為15年,意思是只要在15年內,互助社都可以拿三年前的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對我強制執行嗎?
A:
您好
支付命令有時效規定,如果當初是因為借款而聲請支付命令,則請求權時效為15年。
對方當時取得支付命令並確定後,雖然沒有強制執行,但當時如果有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且於法律規定的固定時間即一年(每年換發),債權人隨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對您強制執行。效力就會一直延續。
因此並非支付命令失效就要重新聲請,只要支付命令核准並且您沒有聲明異議導致確定,對方就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名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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