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三年前因有財務上的問題,向互助社借款一筆資金,有寫借據,後來因經濟上的問題遲遲未按時還款,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而我當時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這樣代表支付命令執行名義已確定?但從那之後,互助社並未採取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也未向法院申請對我強制執行,從支付命令到現在已超過三年,想請問:
1.支付命令是否有效期規定?比如未於一定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而失效,需重新再次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2.互助社現在可以直接依三年前的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對我強制執行嗎?
3.若互助社往後都未對我採取任何法律程序,依民法消滅時效為15年,意思是只要在15年內,互助社都可以拿三年前的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對我強制執行嗎?
A:
問題一:支付命令的聲請與確定只是使實體權利(本案就是指借款的請求還款債權請求權)請求權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的原因而已,支付命令確定之後,本案的債權請求權的15年時效就重行起算15年。除非互助社過了15年都未聲請強制執行,這時債務人才能以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拒絕清償,如果互助社過了15年後才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涉及到你以請求權罹於時效為理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的問題處理。另外,既然互助社已經取得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支付命令,之後也不能再重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問題二:互助社可以拿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即使已經過了三年,如上述,借據上的還款債權請求權時效是15年而且重新起算,所以在15年內互助社可以隨時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三:答案請參照問題二的解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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