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買了一棟房子,在點交前後都有詢問過房屋現況說明書上的資訊是否屬實,前屋主跟房仲都表達肯定,但等我們開始施工後才發現事實與房屋現況說明書當中的兩點不符,第一、房屋無漏水狀況(別戶滲本戶或本戶滲別戶),第二、房屋在六個月內無進行過任何漏水處理工程,也因此,我分別向前屋主及買賣雙方的房仲提出我的訴求。
前屋主方面,負責房屋所有滲漏水部分工程款,工班由第三方指定,這部分沒問題。
雙方房仲方面,希望房仲退還部分服務費,金額另談;關於這部分房仲說了一些含糊其辭的話,總歸就是我無權向他們求償服務費的部分,要的話必須我自己向前屋主求償。
想請問我向房仲求償服務費的部分是否屬於不合理之要求,是否有其他方法給予失職房仲處罰,例如至房仲公會申訴等。
A:
施先生/女士 您好:
原則上房屋買賣契約是存在於買方和賣方之間,房屋仲介並非當事人,所以買屋發現瑕疵,原則上的確只能向屋主求償或請求減少價金。
至於針對房仲的部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經紀人員違反的話,依照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申誡。甚且若能證明仲介確實有民法第571條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情形,才比較可能要求仲介退還服務費。
蔡采薇律師 twtsai041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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