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自家業務另行設計名片印製公司資訊部分,應該無侵害貴公司的權益,但印製公司logo的部分,如果這個logo本身已經由公司聲請註冊為商標者,貴公司不允許自家員工使用這個logo時,就有商標法第35條第2項第1款所謂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的問題。依問題所示,貴公司應屬於服務業,如果業務的名片已經由公司統一印製發放使用,解釋上應不允許業務另外自行設計印製有公司logo圖樣的名片在外使用,即使為推廣業務的目的亦然。
根據商標法第68條第1款規定,只要公司不允許業務自行印製使用上面印有公司logo圖樣的名片,即屬侵害公司的商標權,公司的權利及員工應負的法律責任,主要規定於同法第69條第1款及第3款: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1款)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第3款)
另外,即使公司logo並未聲請註冊為商標,但logo的圖樣本身,也屬於著作,有著作權法的適用,公司針對logo的圖樣著作,專有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重製權,且重製權受侵害時,依同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而侵害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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