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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行員未關懷之法律責任依據?

行員未關懷之法律責任依據?


蔡OO 發問於 2021-12-29 | 高雄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目前在銀行任職,如是依客戶本人親自臨櫃辦理匯款,然客戶發覺被詐騙向行員提告,請問行員有何法律責任?行員是否需賠償?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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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客戶與行員之間不會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客戶通常會告銀行而非行員。
2.客戶可能主張行員執行職務有過失侵害他的權利,而主張應負擔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然而,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行員並非造成客戶被詐騙的共同原因,也很難歸責於行員,且訴訟上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應由自己舉證,換句話說,客戶要舉證行員有過失,且行員的過失導致他被騙而受損害。法院才會判決行員賠償。
4.因此,因為您的敘述比較簡短,只能初步分析行員應該不負擔賠償責任。
5.但訴訟程序涉及法律專業,尤其民事訴訟是由當事人進行,要自己舉證、辯論、進行攻防。
如果已經被對方提告,或者可能被告,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的訴訟策略,爭取對您有利的結果,避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例如跟客戶道歉結果被錄音蒐證等等)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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