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 若雇主因為公司裝修問題有工作日與休息日週間更動之需要時,應與勞工協商,並經勞工同意始得為工作日與休息日之調移。
請注意,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且雇主若再有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息日(即勞工原本的工作日因經雇主調移後成為勞工之休息日者)工作之必要,仍須經勞工同意並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的標準給付。
2. 按勞動基準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從條文可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僅限於平日延長工時即休息日加班兩種情況,可以以加班換補休。國定假日工作是否可以加班換補休,在法無明文限制下,亦應可以加班換補休,惟請特別注意,雇主如欲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仍須取得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
且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其計算方式是「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因此,補休時數與工作時數係採1:1進行換算。
以上建議,請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