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詢問題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您向國際組織「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網」(eConsumer.gov)進行申訴,抑或檢具相關事證向台灣警方報案。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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