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包含所詢之新建合法建築改良物在內,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而由建物真正權利人(一般而言通常是「起造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之登記,於申請人申請後,經地政機關審核相符公告15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所為之登記。所詢之合建建物,業經當地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之情形下,由於使用執照已經載明起造人,如起造人為建商而您與其他地主期望能以自己名義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人的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應提出使用執照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外,如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至於實際上應檢附何等證明文件,仍需檢閱個案相關資訊(例如「合建契約」本身即是本案重要認定依據),由地政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之。
萬一經地政機關審查後,仍認定無法逕以台端等人之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則原則上需透過司法訴訟解決相關爭議。待司法程序結束之後,最後再憑法院確定判決據以辦理地政登記。
二、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基本上都一定會要求申請人提出「權利分配文件」,以區分所有建物而言,申請時就必須檢具各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以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這個部分通常是建商會請配合之地政士(代書)協助依個案情形計算並擬具文件,據以提出於地政機關作為登記應備文件之一。
蔡湘蓁律師 Melody S.J. Tsai
Attorney at Law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SJ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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