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這份工作做了一個多月
有幾天老闆說生意再不好再做2個月不好就要結束營業了!
一個禮拜後老闆問我説生意好嗎?我說不好!
老闆問我那怎麼辦?我說收掉!
於是老闆就說我就做到今天為止!
我想問我可以拿到多少遣散費呢?
我有接近一兩個禮拜幾乎都上班約12個小時、有時還超過!
而且我還沒有勞健保!
懇請回覆,謝謝。
A: 依勞基法同法第17條之規定,台端之資遣費為月薪之十二分之二。另工作超時之部份,尚可依同法第24條之計算方式請求將加班費計入該月工資中,並主張依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應「全額」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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