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從事電話行銷公司的工作
公司在無預警下裁員,並告知因為當月業績太差
而公司是獎金制度
當月沒達到上月業績1.2倍時将凍結上月獎金並延後一個月發領
公司臨時裁員
那我10-11月獎金及業績獎金就都無法取得了嗎?
而且公司也拒開證明,請問像此情況被裁員有管道可申訴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台端所謂之獎金及業績獎金,係績效獎金。按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採相同看法。
績效獎金既係工資之一部分,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公司臨時裁員,勞工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者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向縣政府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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