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服務於一家外商公司
年資已十二年,勞退基金選擇舊制
日前總公司於台灣成立另一家獨立之公司
公司希望我轉掉至另一家新公司服務
公司人事部門告知因二家公司屬於各自獨立之公司
相關法令規定無法將年資移轉至新成立之公司
因此希望我能用借掉方式到新公司服務為期二年
因我有要求公司先行依勞基法結清之前年資
然而公司卻不同意,只願我接受公司所提之借掉方式
希望我簽署為期二年借掉之合約
待新公司上軌道再行評估,並無告知二年後之去向
我想請教的是二年後若回原公司已無我的職缺
而成為二家公司的人球、互相推託
對我的權益沒有任何保障,而依此可不接受公司的轉掉方式
繼續要求於原公司服務,若公司一定要我到新公司服務
我可否繼續要求公司必須先行結清之前的年資
我才簽署新的借掉合約呢?
我該如何才能確保我的權益
希望您能為我解決心中的疑惑,感恩 謝謝您的回覆
A:
勞工若基於「借調」,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事業單位之勞雇關係亦因合意而終止,年資自應重新起算。如嗣後該員工返回原單位工作,該員工前後年資或於關係企業之年資,如無勞動基準法第10條情事者,依法可不併計。
倘若調到另一家新公司後投保單位變更為新公司者,則其與原來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本應結清年資。如果未變更投保單位的話,應無年資中斷問題。
惟如勞資雙方另有約定併計年資之特約,勞資雙方應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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