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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票據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21-12-05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有一些問題想請問一下,
在臺灣開公司要交的稅有:
1,營業稅(固定5% ,可轉嫁給消費者。)
2,營利事業所得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只有這三種嗎?還有其他的嗎?)

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上述第二項跟第三項的申報級距跟稅率為何?

2,假設公司有一筆費用。無法報銷,那如果循正常合法管道。無單據的報銷。這樣子會被政府扣多少點的稅?

3,如果公司有一筆費用(沒有發票可供報銷)。我們去外面籌措發票進來合法報銷。那這些發票的費用大概佔幾個點?

3,另外請教法律規範下
A,可以供做成本進項發票的項目有哪些?
B,哪些項目是不可以作進項成本?只能做費用的。如果要做費用有限制嗎?(比如說餐飲報銷只能做營業額萬分之五。出差報銷只能做營業額的5‰?這一種比例的限制。)

C,要做費用的申報是只能採用發票還是收據也可以?有沒有兩者(發票跟收據)比例上的規範?

4,個人所得稅的統計方法。還有題其稅率跟急級距問題。

5,如何有效合法的節稅?

以上五個問題。麻煩了。

企業稅務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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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在臺灣開公司經營事業,主要涉及營業稅(性質上為消費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性質上為所得稅)。在公司經營事業,依其所經營之產業領域、交易行為、投資行為、添置各種軟硬體設備等,仍有可能涉及諸如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娛樂稅、關稅等。例如:事業單位為經營事業可能購入房屋、廠房、土地,則有可能涉及房屋稅、地價稅;事業所經營之產業涉及菸酒、視聽歌唱業等娛樂產業,則涉及菸酒稅、娛樂稅;如經營產製橡膠輪胎、水泥代水泥、電器等,則涉及貨物稅之課徵;如自國外進口貨物,則涉及關稅,茲舉數例供參考。

二、有關您詢問5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第1個問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稅率:
1、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20%:營利事業在全年課稅所額在12萬元以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營利事業在全年課稅所額在12萬元以上,則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20%課徵(參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2、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稅率,係採累進稅率制度,最低稅率5%,最高累進稅率40%(104年度起,最高累進稅率45%),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

(二)、第2個問題,假設公司有一筆費用,無法報銷,那如果循正常合法管道,無單據的報銷,這樣會被課徵多少稅?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有關營業人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例如經循合法管道仍無法進貨憑證、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帳證滅失等,則涉及(可否)以推計方法推估「進項稅額」之問題。
2、而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是依該規定因未取得進貨憑證,則無法扣抵銷項稅項,將以銷項稅項作為應納營業稅額。惟此種作法將造成過苛之情形。
3、我國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並於公布後1年施行。依納保法第1條第2項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定。」其中,納保法第第14條規定:「(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第3項)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亦即,稅捐機關訂定有同業利潤標準,自可參同業利潤標準,依合理客觀及適切之方法推估營業人之進貨成本,進而推計「進項稅額」。再者,稽徵機關應不得依推計方式,作為裁罰納稅人之依據。
4、如未取得進貨憑證,稅捐稽徵機關仍銷項稅項作為應納營業稅額,則營業人須透過稅務爭訟救濟程序中,主張經循合法管道仍無法進貨憑證、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帳證滅失等各種情形,應以推計方式推計「進項稅額」,惟此係另一問題。

(三)、第3個問題:
問:如果公司有一筆費用,沒有發票可供報銷,我們去外面籌措發票來報銷,這些發票佔幾個點?
答:此部分有可能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亦即,有一筆費用,沒有發票可供報銷,而去外面籌措發票來報銷乙節,假如沒有明確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可能涉及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建議依公司實際情形,審慎為之。

問:可供作進項發票之項目有那些?
答:進貨(料)、薪資支出、營業場所支出、文具用品、國內旅費支出(出差的膳宿費、交通費)、運費支出(快遞費、宅配)、郵電費用(購買郵票、電話費)、修繕費用(辦公設備維修費、業務車輛維修費)、廣告費用、水電瓦斯費、研究發展費等等。

問:不能作成本進項項目有那些?
答: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自用乘人小汽車。
6、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7、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8、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9、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

問:要申報費用只能採用發票,還是收據也可以?
答:須具有稅法規定之進貨憑證存在,一定是發票,至於收據、勞務報酬單均不屬之。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四)、第4個問題,個人綜合所得稅統計問題及稅率、級距?
1、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計算,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例如第1類營利所得(例如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第3類薪資所得。原則上,個人所統計之所得總額,在扣除個人成本、費用、損失虧損,再扣除個人及家庭生活費用,乘以稅率,即為應納稅額。相關細詳之規定,參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2、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五)、第5個問題,如何有效的節稅?
答:合法有效之節稅,涉及個案事實判斷,尚難一概而論。總之,合法有效節稅須依據稅捐法律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倘為濫用法律形成自由,迴避課稅要件,意圖減少稅捐負擔,則構成稅捐規避。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規避,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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