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顧客用餐未結帳離開可能涉嫌詐欺,但上司不願報警只要求當日上班人員一起平分該金額,將消費糾紛轉移到員工身上。想請問是否有法規能保障員工權益?
A:
您好:
顧客用餐未結帳離開而造成資方損失一事,是否得要求員工賠償,還是要回到勞基法及勞動契約來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
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基本上,不能用薪資來抵賠償。
二、但是,難道員工發生有損害資方的行為,資方也不能請求賠償嗎?這就要個案來論斷,並且依
雙方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來辦理。因此,並非謂資方不能請求就員工的違法違約行為所造成
損害來求償。然而,即令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來論斷,或是說在沒有約定清楚的情況,對於
所謂的求償,還是必須依員工是否有責任來判斷。不過要注意,假若勞雇雙方對於應負責任及
賠償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才有可能合法,假若勞雇雙方對於約定
之內容仍有爭執,就不是由雇主單方面可以來認定,必須依循司法途徑解決,若雇主任意由薪
資抵賠償,則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的。
三、以下判決內容,可以供作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意旨:「按勞動
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全額』,乃指不能予以折扣給付;
蓋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
勞動基準法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並定期給付勞工。至於同條項但書規定:『但法令另有規
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令另有規定,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職工福
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
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
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否則勞工如動輒須
就雇主積欠之工資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給付,勢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此顯與勞動基準法之立
法目的有違。因此,規定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係屬法令強制規定,若有違反,即應受
罰。」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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