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是甲公司負責人(股東有AB兩人),後續有另外找C接任甲公司責人而A與B完全脫股離開,並同時成立以B為負責人的乙公司(股東有AB兩人),乙公司業務基本以甲公司延續下來繼續營運。
近日發現B對乙公司有掏空背信侵占盜竊等損害乙公司利益行為,A是基於甲與乙公司的網路主機的信件內容看到證據。
甲與乙公司的數位資產與網路主機等相關服務當初都是A以個人名義去申請租用
Q1.請問將來對B提告掏空背信侵占盜竊等損害乙公司利益行為,提供大量資料,A對於資料來源地取得是否合法?
A:
您好:
依據實務見解,公司查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侵害員工之隱私權,應視其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基於企業秩序維持權及財產設施管理權,及員工能否對其在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查看政策已有明確宣示,即難推論員工對於自身電子郵件之隱私有合理期待,除被害人能證明公司查看其電子郵件非出於維護企業利益之目的,恣意侵害其人性尊嚴違反比例原則而具有不法性外,尚難概認為侵權行為。
A為乙公司之負責人於管理公司所取得之資料當屬合法,至於甲公司之部分是否屬於合法取得之資料,尚需視實際情形加以判斷,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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