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7月請代購購買商品,也已經付款商品全款,代購卻並未在商品預購期間下單,預購期間都已過了甚至商品已開始出貨代購都沒有任何通知,當中至少有4個月可以通知的時間。
等商品已開始出貨本人自行詢問才告知沒有買到,如今要購買到該商品需要花費至少兩倍的金額,但代購只願意退款當初付的款項。
請問是否可以向代購要求只接受拿到商品、不接受退款?或是要求代購以商品目前市價賠償?
A:
民法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您好,倘若當初代購契約有約定違約金,可就代購方無故不履行契約事實請求違約金,倘若沒有,也可就該商品因為無法按期購入導致所損失之履行利益向代購方求償,惟其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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