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幫一個朋友申辦門號,結果那朋友去報案說他被冒用
後來我與這位朋友連絡,他說他以為不是我辦的所以才去報案
因為當時沒有聯繫到我,現在那警察說不能銷案已經送審了
請問這要怎麼辦呢?
當初經過他的同意幫他簽名
但後來他又去門市要資料說名字不是他簽的!
因為他怕不是我辦的!因此他已經又去警局又做筆錄了!
請問這要如何銷案?
有沒有觸犯什麼樣的法律刑責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雖然不知為何辦好門號後,是您自己使用,而不是交給朋友使用?
但是因為您所涉嫌的不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因此,理論上是無法銷案的。
只是如果您的朋友果真向檢察官說明整件事情的原委,應該還是有機會把整件事情作一個澄清的。
要注意的是時間應該越早越好,不要等到檢察官起訴後再去翻口供。而且您的受友還必須將他當時謊報案件的原因交待清楚,他的證詞才會被採信。否則,如果檢察官還是相信他最早的證詞的話,你就仍有涉嫌偽造文書的罪嫌。在此之前,也許您該考慮在您的朋友去檢察署或法院之前,先設法在他承認曾經授權你去辦理時,把他的陳述加以存證,以免將來他考慮到自己的立場,不願作出對你有利的證述時,可以提出給法院,由法院逼使他把整個事實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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