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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透過買賣可中止15年合約


簡OO 發問於 2021-11-27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正常的租貸合約15年(無公證),簽約中3人其中一人為屋主,共同經營出租事業。裝潢約花費400萬3人均等出資,也有另立簡易合夥契約。
近期屋主主張他的房屋要買賣,15年合約屆時無效,他說大家損失認賠吧,(合約履行不到一年)。
1.租屋合約為3人簽訂,其中一人為屋主本人(自己簽給自己),是否就因為買賣而這份合約無效?
2.欲買賣的屋主既合夥人,明知大家重資產投資在他的房屋上面還故意買賣,是否可提出損害賠償。
3.買賣不破租賃,若真的讓他買賣成功,我們的重投資怎麼辦。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租賃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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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250條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您好,只要房屋完好如初,租貸契約仍有相當法律效力,租賃人可以發函拒絕終止租賃契約,並且請求屋主繼續履行契約,否則考慮就屋主片面違約事實請求違約金或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其中自然包括裝潢損失),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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