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您好,若無故反悔不買賣方確實有權利扣押定金,微弱扣押定金過高可以考慮主張酌減,建議協商為妥以免權益受損,有無答辯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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