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兩人合夥的有限公司,各自出資額為50%,因今年代理商訂貨額度及方式緊縮,而公司大量進貨,造成公司財務吃緊。股東因懷疑我方拿了公司的錢私用公司才會沒錢,所以股東向客戶收取的工程尾款現在扣住不給公司,說要等看過財務報表才要歸還。但公司平時沒在做流水帳、現金流,而股東的業務案件之材料成本及施工工資公司皆已付給上游廠商及師傅,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請股東先將工程尾款繳回公司呢?而帳冊目前積極的在做處理,但沒那麼快,公司需要資金運作……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A:
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告知該股東限期應返還工程尾款,否則考慮提出業務侵占刑事告訴,惟有無告訴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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