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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娃娃機店面

頂讓娃娃機店面


陳OO 發問於 2021-11-24 | 金門 | 其他未分類業

Q: 頂讓人:我(簡稱甲方)
承接人:簡稱乙方
我於8/24與乙方簽訂頂讓合約,並於8/29號交接於乙方(欲交接時乙方說不需要每一台測試)。
乙方於9月1日已開始營業。
乙方於9月4日打電話告知機台無法使用,並請我過去協助修理,當日我也致店內協助維修
(維修時乙方未在旁觀看,維修完後我告至乙方機台已維修完畢,乙方也未有任何後續。)
乙方於9/7日再次來電告知該機台依舊無法使用,我當日也告知9/4日已維修好了。
(期間乙方有說乙方自己及請朋友協助修理皆無法維修好)
且本人在工作忙碌無法前去,後續我也並未再理會他。
並於本月初乙方至家中按鈴說我都不處理...要我買回損壞機台。
但要我買回的機台從一台變成兩台。

請問
1.我是要需要購買回機台嗎?
2.頂讓合約中未具有生財技術及保固?請問我需要給予保固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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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您好,倘若您無法限期修繕機台,當初又沒有特別約定,對方依法可以主張減少價金或是解約(退貨),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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