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婚禮受疫情影響,提前9個多月及提前4個月二度通知乙方,但是新秘回覆只能延後一年,效期至今年12月中,但是若她沒有檔期也不會退還訂金。合約內文指出甲方(結婚新人)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前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但無法退還訂金。該遵守事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公平嗎?
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第2條第1項規定:「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新秘是否受該規定規範呢?新秘已收取訂金,並且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主張契約總金額近50% 訂金全部沒入是合理的嗎?
謝謝。
A:
民法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您好,就上所述,若法院認定婚禮無法舉辦您們並無可歸責責任,新密主張沒收定金並無法律理由您們可發函拒絕並請求返還定金,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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