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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訂金確認給予辦理,算違約嗎


廖OO 發問於 2021-11-18 | 臺中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原先因需辦理特登與A廠商進行簽約,當時也已在報價單上蓋公司發票章,但因自身還有許多資料文件要向房東告知確認索取,所以原當天要先付訂金當下也向A廠商明確表示本身要先確認後再通知是否進行,所以最終我方也未付訂金。

而當時我方認為報價單只是確認A廠商會做的業務範圍以及所呈報之金額而來進行蓋章確認。
若最後選擇合作就會有正式的契約書來進行雙方簽訂,以及我方資料的索取。

過近兩星期後,
最終我方決定要給B廠商代為辦理。
而當下我方也以通訊軟體及電話方式告知A廠商文書費及規費等資料處理及那天前來的交通費我方願意提供。

但A廠商卻告知我們已簽訂合約,若要尋求B方代理須支付給他方五萬元。
但我方認為其金額不合理,因原先要付訂金的當天就有先申明一切都等候我方通知,且我方所有資料文件也未提供給A廠商。而所謂契約書的認定我們雙方都有認知上的落差。

1.想請問律師若這些善後事宜雙方沒有共識而解決不攏,是否會影響我們後續跟其他廠商的簽約?
2.請問我方是否就像A廠商所說的違約?

代理、經銷問題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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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就上所述雙方契約是否已經成立,必須就相關事實進一步釐清,惟若尚未成立,對方請求違約金5萬應無法律理由,您們可發函拒絕給付。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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