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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戶不支付貨款

客戶不支付貨款


吳OO 發問於 2021-11-12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客戶不支付貨款,但是當初客戶指定代開立發票給他的客戶,這樣如果寄存証信函有用嗎?
一來無法針對原客戶,一來公司算是無法舉証
不知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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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目前可先發函催告付款且釐清目前法律關係,對方若仍拒絕付款,則可考慮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無異議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至於上述事實涉及後續訴訟舉證責任,無法一概而論有無訴訟空間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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