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客戶不支付貨款,但是當初客戶指定代開立發票給他的客戶,這樣如果寄存証信函有用嗎?
一來無法針對原客戶,一來公司算是無法舉証
不知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
A:
民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目前可先發函催告付款且釐清目前法律關係,對方若仍拒絕付款,則可考慮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無異議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至於上述事實涉及後續訴訟舉證責任,無法一概而論有無訴訟空間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