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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該誰付?


王OO 發問於 2006-01-06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大人您好!
本人繼上篇"我要付違約金嗎?" 之同一事件有其他問題

該補教業所提供之師訓有四種
一是專業兒童美語師訓 (即本人所參加過的前40小時師訓)
二是新師訓練(是老師受聘後前兩週的密集師訓)
三是英檢師訓 (目前為止並沒有出現)
四是進階兒童美語師訓 (目前開課中)

為了這100小時的師訓, 老師必需付師訓費18000.-
於簽約後退9000.- 六個月後退另外9000.- (後來由其他老師那裏又得知不是六個月退另外9000.-, 而是簽第二年約才退, 六個月退的訊息又是張副理的錯誤傳達, 此為後話)

重點是當時我並沒有錢先支付這18000.-
張副理便提出向銀行貸款的方案
共分12期, 需多繳利息2004.-

現在該補教業者違約在先
口頭上答應的英檢師訓沒有實現
在合約中明定的新師訓練也只執行一半

我想解約
並要求退師訓費
請問貸款利息的部分是否能要求該補教業來負擔

謝謝您的答覆

瀏覽人數:2803
匿名

律師

A:  王先生您好: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依民法第259條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補習班應返還扣除你已受訓部分(前40小時)之師訓費及利息。又契約如就未全程受訓另有約定,應依契約處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A:  您好:
關於貸款利息的部分似無法要求該補教業來負擔,因當初該業者僅是提供貸款之建議,是否申請貸款之決定權在於您,無法認為係損害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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