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3個月前跟朋友合夥一家公司佔3分之1股份,因理念不合隨即退出經營權,我想請問我有什麼權益可以要求在經營的股東(例如看財報還是)
A:
要先確認一件事
你跟朋友間是合夥事業?還是設立有限公司?或者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因為適用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
合夥是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而民法第675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至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要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就更為複雜,所以還是要確認你們成立的公司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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