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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訂單用印問題

訂單用印問題


ROOOOOOO 發問於 2021-11-08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 請問客戶對我們下單的訂單若沒有蓋大章,可以蓋統一發票章嗎?
2. 若不能用統一發票章,可以接受哪些方式?
3. 統一發票章具有法率效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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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訂單涉及買賣雙方契約締結及權利義務之契約重要事項,因此依民法第3條、商業登記法第條及經濟部97/2/29函釋等規定,建議仍以蓋用公司印鑑大小章或公司大小章(亦即具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為妥。

[參考法令]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商業登記法(105/5/4修正)第8條「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經濟部97年2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25290號函「商業登記機關核對商業及商業負責人印鑑,係為形式審查申請人身分。1.按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是以,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即蓋用商業及商業負責人使用於登記之印鑑,嗣後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時,商業登記機關為審核本法第8條申請人之身分,應核對其留存於商業登記機關之商業及商業負責人印鑑,以盡形式審查之責任。(略)」。

二、至於「倘若客戶於訂單上僅蓋用統一發票章或採其他方式,這能否表彰該客戶確實有下訂(締結契約)之真意及對訂單內容做出承諾」,為事實認定問題。日後此點倘有糾紛、則將由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故對於貴司而言,恐存在不確定風險。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院或權責機關之最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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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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