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夫為一人獨資公司負責人死亡,小孩未成年,公司債務約400萬,經查國稅局公司資料應該約有3000萬餘額,但公司帳戶餘額僅3萬,請問這樣小孩若辦理限定繼承,需要全數負擔公司債務嗎?
A:
您好:
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限定繼承之規定。
而有關獨資公司部分,應先釐清究竟屬於獨資商號或者有限公司之型態,由於此兩種公司經營型態涉及繼承之程序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如果採限定繼承,僅就小孩能繼承之遺產清償債務。是以不會額外負擔遺產以外之債務,但因涉及公司設立型態之問題,尚須視相關資料了解實際情況,始能明確判斷,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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