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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站未停,車主並為駕駛人


羅OO 發問於 2021-10-29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因遇酒測站未停加速逃逸,但是車主並不是駕駛人,現處罰是車主,請問該如何提起行政訴訟,證明不是駕駛人,駕駛另為其人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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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您好,若有相關事證可證明當初車主並非駕駛人,依法可以考慮提出訴願或是行政訴訟救濟權利,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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