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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購買兩年後說假貨


陳OO 發問於 2021-10-27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買家購買兩年後說商品是假貨
我們確定為專櫃購買正品
兩年了 目前購買證明也沒有了
如果買方在其他地方購買假貨 栽贓我們
該如何證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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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雖然對方得對您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但買受人主張瑕疵擔保對自己有利,所以一般認為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是對方須舉證證明商品是假貨,您不須自己證明商品是正貨,若對方無法證明,則無法要求您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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