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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算資遣嗎?也沒資遣費?資方要負法律責任嗎???

這算資遣嗎?也沒資遣費?資方要負法律責任嗎???


TOOO 發問於 2006-01-05 |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因有自身的勞資問題向您請教:

我於2000 年5月 進入 S 公司,擔任職務為 業務人員.
服務期間均無任何重大疏失,並且也為公司爭取許多大訂單!
2005年10月公司因客戶均移至大陸生產之理由,將我從S公司除名!
叫我另至R公司任職!

故以下有幾點問題請教:
(1) 我與S公司之間,並無主動離職或被開除之因素,是否S公司需付於我資遣費?(我任職5年5個月,近六個月平圴薪資為 5萬8千元)
(2) 因為是業務人員,每年年終均有領業績獎金,今年S公司是否還需支付我業績獎金?(前二年獎金均約70萬)
(3) S公司主動將我勞健保轉出給R公司,並無經過本人同意,是否該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或有任何我可爭取之權益?

以上三點希您指教!


無力對抗資方的 小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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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
一、由於您未說明S公司和R公司之間的關係,故就兩種可能的情況予以解釋:
(一)、如果您的情況屬於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或不同事業單位的調動:
此種情況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反面解釋,並無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發生,您的年資、工作時間…都可合併計算,所以沒有自願或非自願性離職的相關問題發生,自然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二)、如果非屬於「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或不同事業單位的調動」:
此時,勞、健保的轉出就已經代表您被S公司辭退,此屬非自願性離職,故您可向S公司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二、業績獎金的給予是由「您與公司之間勞動契約」所約定,對於給予的方式、多寡…等,需參照契約內容才可以知道您是否有請求的權利;如果您勞動契約就此部分直接交由公司內部規定,您就需看公司內部的規定如何,才可以知道是否可以請求。

三、
(一)同一僱主不同事業場所或不同事業單位的調動
對於S公司不經過您的同意,主動將您的勞、健保轉出至他公司,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在知悉此事三十日內,不經預告即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給予。
(二)非「同一僱主不同事業場所或不同事業單位的調動」
倘若,對於您勞、健保的轉出,已達「非屬同一僱主不同事業場所的調動」,致使您與僱主的勞動契約在勞、健保從S公司轉出時已構成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您就可以對公司「片面解約一事」請求資遣費的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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