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3年前200萬放總公司老闆那打算合購土地做倉儲用地.遲遲買不到合適的地.今年5-6月自己決定成立公司將200萬拿回.資本額設定700萬.不妙6月看中竹南農業用地(當時公司行號已申請為籌備處)怕土地被別人買走從籌備處支出250作為下訂等土地支出.農地已買下也過戶了.但今天收到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的通知書.我猜想應該是跟金錢支出有關係.請問我應該如何應對?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若未取得總公司授權之下,私自挪用資金使用,可能涉犯刑事侵占背信等等刑事犯罪,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協商恐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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