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各位律師,最近收到訴訟書,內容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產品,產品為經改良但不完全相同之產品銷售,且設計雛型並非此公司之產品,但卻被提告侵犯智慧財產權要求求償金額。
1.依照損害賠償金額實際超出實際營收範圍,是否可抗告不等比例損害賠償金額?
2.產品內容物無完全相同,而是相同概念(實際其他國外網站有許多相似產品),故本公司之產品以國外商品為雛型設計,是否可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無侵犯提告知公司之相關智慧財產權?
3.個人並無註冊公司行號,為個人行銷之目的,是否可抗告?
4.提告之公司有目的向購買本人之販售之產品進行比對,且以引誘問答方式是否抄襲其公司之產品,詢問是否為同為設計師,試圖引誘且誘導回答為產品為抄襲提告公司之產品是否觸法?
A:
專利法第96條
I.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II.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目前可先釐清對方產品在智產局有無相關專利權權登記,後續在釐清有無損害賠償義務,對方後續倘若提告有無答辯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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