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我們與原物料供應商一直以來都是下訂單出貨後月結貨款.但供應商今天傳來前面幾個月已下訂蓋章回傳但未出的訂單要求全面漲價否則不出貨.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A: 您好,貴公司與廠商間既已有就賣賣標的物及價金約定,對方片面要求漲價,否則不出貨,實屬無正當理由,您可發函通知對方應按原訂單約定履約按時出貨。您可參考民法第 345 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主張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權利,依民法第 348 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要求對方按約定出貨,如對方不出貨,對方構成違約行為。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