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公司設立,籌備戶與後續配合之銀行地點挑選,負責人居住在基隆,公司登記在桃園,應該使用離哪個地址近的為準?
A:
您好:
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一、名稱。二、組織。三、所營業務。四、資本額。五、所在地。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您所述,既然公司登記於桃園,則配合之往來銀行,一般常情是考慮公司附近,以便日後便利辦理銀行、金融業務。又,若您個人有往來已久之銀行,可洽商該行於公司附近之分行,以利提升銀行對新公司之信任度。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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