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19年8月底原本要跟前任結婚,最後在7月底解除婚約。
當時也跟店家說好後續未使用的服務(宴客服*4+喜帖120張)留待日後使用。
2021年10月詢問當年負責接待的門市小姐,她卻說婚紗店已於2020年6月便結束營業。
但當年的合約已找不到,想知道這樣是否還能向老闆提出賠償?
A: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您好,當初若確有契約約定內容,可先發函請求婚紗店負責人給付,否則依法求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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