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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冒名申請長照服務補助款


林OO 發問於 2021-10-08 | 臺中 | 其他

Q: 本人於長照機構(XXX社會福利基金會)-擔任行政工作, 雖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長照小卡,但未從事照顧服務的工作,
1.公司冒用本人的名義,向衛生局申請長照服務款項,此舉已經違法
2.本人可以提告公司偽造文書並請求精神賠償,並向衛生局舉報公司冒領公帑之事實,請教律師我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您!

妨害秘密及名譽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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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公司冒用您的名義,向衛生局申請長照服務補助款項等情如屬確實,
按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建議您可向管轄之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詐欺罪之告訴,以及向該管長照中心提出申訴,再向民事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但須證明因公司之不當侵權行為,造成您的精神損害之因果關係。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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