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標法第六十九條 (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 )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您好,就上述若是由國外購入回台出售可能有權利耗盡原則適用,應有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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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有違反商標法或著作權法應仍有爭執空間,且您是從國外取得正版商品,所以就商標的部分,應可平行輸入有未違反商標法。
至於著作權的部分,代理商到底有無取得著作權,則有爭執的空間>
若要談和解,則可以先看對方開價是否合理,再來決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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