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的公司是修理卡車的有值班制度但是值班就是從下班的17.30到隔天早上的08.30這期間公司內的電話事情都是值班人員負責但是值班費只有微薄的800塊錢有出門救車才有加班費例如半夜2點到4點出門救車這兩個小時給2小時的加班費其他沒有出門救車的時間就沒有加班費而且隔天一樣要正常上班沒有補假我想請問一下這樣子合法嗎
A:
我國對於值班是否屬於加班而必須符合勞基法關於加班的規定有不同見解。
否定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參照)
(1)值班時間之勤務與正常工作所提供之勞務並不相同,平常上班工作為接送榮民、病患、駕駛公務車出勤等,值班工作僅係擔任救護車駕駛及病患急救等勤務,值班期間如無急救勤務即處於休息狀態,備有值班室,供值班時睡覺休息。
(2)值班時尚無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必要,亦不致使精神及體力長期處於緊繃狀態,無違勞基法為保護勞工所設8小時工時之規定,合於同法第84條之1立法意旨,勞工值班時間既非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僅係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或純為監視性、斷續性之值班,此與加班情形有別。
肯定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參照
採認內政部74年間頒布之勞工值日注意事項並非法律,不能與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牴觸,對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不生拘束力。勞工於值勤時,不論係到場處理緊急事故,或未遇緊急事故時須在雇主處所待命,均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雇主得隨時請求給付充分之勞務,勞工於備勤待命時間之強度,與實際提出勞務或勞動契約之工作強度相當,應屬延長工作時間。
綜上,若有爭議可能還是可以透過向主管機關走申訴程序,以爭取自身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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