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跟我前夫財產官司已判決了,跟他沒有任何關係了,他寄存證信函給我我可以拒收嗎?還是要簽收回復呢。不理會可以嗎?因為他常寄信件來搔擾我
A:
您好,
首先針對您所指的存證信函,因未指出該寄發存證信函之用意為何,是為了催告履行契約或解除契約,尚不得而知。
然而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做出統一見解,認為相對人受郵局招領通知時,除非相對人能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是以,您可以拒收,但對方也可能主張其意思表示已經到達而生效力。
又如果一直寄信件騷擾您,是否已達到涉及妨害他人正常行使生活上免於受困擾的權利,如果有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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