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N年前本人於X皮設置賣場,並使用【XXXXQQ】商店名稱,
與商店名稱完全不相干的LOGO當作擺設,但於近日卻接到違反商標法的通知,
原因是有人註冊了商店名稱中的【QQ】+直譯英文,當作商標
並使用賣場相關通訊軟體來告知警告
由於本人賣場已久無經營,且經查證,販售的物品與提告方性質、屬性皆不相同
且本人的商品並無使用到任何知名品牌之商品,為服務性質之商品,並無其他可能觸法
更別提有使用、印刷、提告方LOGO的可能性
1.本人賣場已久無經營,但最早交易追朔比該商標註冊日期還早一年有餘,此部分是否可以使用善意使用
2.【QQ】兩字為廣泛通用詞,甚至可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正本"內查到相關詞彙,
是否有違反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4.11.2條的 習見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與成語,可否在偵查庭上,爭取此商標無效呢?
3.由於此廣義詞句,卻被蓄意提告,是否有機會反提誣告呢?
4.偵查庭或法院時,需要準備什麽資料,可以佐證自己的說法呢
A:
商標法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您好,就上述確有成罪之可能,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