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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負責人身分,錢還拿得回來嗎


詹OO 發問於 2021-10-07 | 南投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朋友因為當初太想賺錢,被騙去合夥開了一間公司並掛負責人的職務,股東加她共三人,後來發現被騙想退出,但又想把錢拿回來,請問怎樣可以解除負責人職務,錢拿的回來嗎?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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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法上所規範的公司類型繁多,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等等,每一種公司的型態並不相同。因不清楚您當時所設立的公司類型,因此無法準確地回答您的問題。

但若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公司負責人可以自行辭任,但辭任後需要自行向主管機關登記變更。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已投資的股款是無法取回的。

以上供您參考。

A:  您好,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因此,若合夥人欲退出合夥事業,得提前通知他合夥人聲明退夥;又依同法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故合夥人欲退出合夥事業與解除負責人職務,並結算相關權利義務,首先應先視最初合夥契約是否有約定退夥及結算方式。若有,則依契約規定為之;若無合夥契約或契約未為約定退夥方式,則依法退夥人得按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結算其股份,從合夥財產中按比例返還。然詳細作法與流程,建議持當初合夥契約,尋求專業律師諮詢,才能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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