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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拖欠


教O 發問於 2021-10-06 | 臺東 | 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我是工程承攬商、
承攬契約上工程款支付方式!
每個月30號以前提出!
下個月5號撥款!
可是上包廠商好幾次都無故拖欠補齊
因為這樣我公司無法運作!
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主張不繼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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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報酬,承攬人完成工作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並非當然同時履行,承攬人不得以定作人未給付報酬為理由而拒絕工作。又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該項規定乃以工作係分部交付者,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分部交付與報酬有對待給付關係者,如以一定之單價之標的物,而定期繼續給付及定期計算者,始有同時履行抗辯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

因此,如果您所承攬之工程是依各工作分為數部分而分部交付,且就分部交付各約定報酬,各期施作項目範圍與各期款之給付,屬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則有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亦即您可以主張不繼續工程。反之,如果工作未分布交付,而是約定完工後始交付報酬,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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