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及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故公司必須訂立章程始能登記成立,故須探究該公司是否屬於合法登記營運之公司,或者為商號或合夥方式經營之型態。
至於如何保障B股東之權益,尚須視公司實際設立登記之情形及相關資料始能明確判斷應採何種措施方為妥適,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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