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負責人48% +我48% +另一位4%
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可以直接變更銀行用印嗎,不需經過另一位股東同意?(原本是公司大章+兩位同為48% 股東小章)
這樣我們股東權益受損,我們該如何反制他呢
A:
您好:
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前段:「(1)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3)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公司法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 「(1)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3)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規定如上。
依您所述案情,則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原則上應該有權對外代表公司,而向銀行申請更換印章。如果有例外情形,譬如公司章程另有訂定、其他股東有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控制公司而實質上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則再按具體個案認定。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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