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去年先生與親友一起合資買了一輛貨車,即成立了個人貨運行。
買賣貨車的費用是60萬,合夥人便只出資30萬作爲合夥投資。
但辦理成立手續皆是我先生,所以注冊是我先生的名字。
但一年以來所有支出,人事開銷都是我們在負擔,合夥人是不是不能占取50% 的收入
因當初是口頭答應,如果他想撤資是不是不能拿走他原本的30萬?違約金需要如何跟他收取?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合夥關係,若您們沒有簽訂合夥契約,原則上即無違約金的問題,目前要處理者為合夥之終止清算問題,依民法第689條第1項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所以,應以退夥時合夥事業之盈虧來計算應退還之金額,而非是以當時出資額為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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