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幫我老婆提問..
緣由如下所述:
我老婆原來擔任美髮公司會計兼店長已經4年餘
12/初向公司請留職停薪假2個禮拜
後因公司政策與人事問題(與副理理念不和)
12/18強迫我老婆離職或改以新人應徵方式離開他所待的分店,要他到別家分店工作
且要求其薪資需以新進人員方式來發放
且公司是因應95年7/1實施之勞保新制才幫他申辦勞健保
ㄧ直以來皆低報他的薪資所得
因為種種的不合理對待,對我老婆的工作心情有極大的影響
且在我老婆休假期間該公司副理皆對外宣稱我老婆已離職
而且公司安排的教育訓練課程,並未跟我老婆通知且未公告於佈告欄
竟私自告誡我老婆說:未參加公司教育訓練!
我老婆不想跟公司撕破臉,所以想離職。
我想請問此情形是否可以跟公司申請遣散費?
謝謝您的回覆
A:
台端之行業,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30日台(86)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函示,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之適用範圍,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但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又辦理上開請假手續時,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但書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否則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發給資遣費。
但雇主若是以強迫離職或要求改以新人應徵方式到別家分店工作為要脅,台端可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資遣費之規定,故依台端4年餘之工作年資,可向雇主請求4個月餘之資遣費,但是如果是以訴訟方式請求的話,你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證明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契約的情形,導致損害到你的權益,才可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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