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謝謝提供這樣子的平台可以發問 最近買了新屋 家人找了認識的朋友來裝潢 結果惡夢開始來了 每樣東西 工程都需我提醒 但仍一露再露 按合約0820搬進去 但還有東西尚未完工 如化妝台尚未製作完成 玻璃還沒有裝等...現在要付尾款要扣除延遲完工款項 裝潢者卻爭辯是修繕非未完全 不能扣他款項 因為他的延誤我有半個月都睡客廳 我這中間都有line跟拍照記錄 請問這樣子是算未完工而非修繕是吧?因合約中竟然寫修繕未含在未完工內 這點我可以接受 問題是 住進去還很多半成品 請問我的設計師是否認知有誤 我該如何自保 以法規來談論的話 以上麻煩你了 謝謝
A:
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的原因者,亦可請求解除契約,並向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承攬方是否有遲延完工事實必須進一步釐清,確認當初是否有按照契約內容完成工程,若未完成工程造成遲延事實,可就無法按期入住等等損失向承攬方提出求償,對方若執意主張並無遲延完工事實,應先行蒐證提出訴訟求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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