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負責人共同經營鐵工企業社
負責人因個人問題產生問題申請歇業 但我們還是合夥狀態無法拆夥(負責人尚欠稅無法變更獨資 需繳完才能)歇業期並無往來 後來我收到法務部欠繳稅命令以債務擔保人扣押我帳戶稅務17萬……負責人跑了!
1.在找不到負責人情況 除了需繳清稅務 後緒該怎麼以本人立場 請求協助 終身停業?
2.是否有自保管道?
A:
您好,
合夥之營利事業,依商業登記法申請設立登記後,其合夥人、出資種類及數額等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原登記合夥人仍應連帶負擔該合夥營利事業所欠之稅款。
次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在內,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尚無分單繳納問題。
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在合夥事業您須負連帶責任,繳清全部欠稅。
又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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